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延緩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一并繳納。即,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
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條件:
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普惠性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相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也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并且,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辦理方式: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對于采用網上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網上申報系統將幫助企業自動計算可延緩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辦理方式: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如果有企業自愿放棄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希望正常繳納稅款,預繳申報時在申報表中“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欄次中勾選“否”,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填寫“0”,并簡要填寫原因說明以后,即可正常辦理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