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指的是在居民個人已預繳個稅稅款的基礎上進行“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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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概述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規定:“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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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
服務時間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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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用 |
不同地區和政策可能造成價格差距,詳情請咨詢工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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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材料 |
1、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人身份信息數據
2、匯總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人全年收入情況 |
適用范圍 |
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情況為: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收到稅局通知需要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 |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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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不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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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要辦理; 2、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高低,也不需要辦理;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納稅額一致; 4、納稅人自愿放棄退稅。 |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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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是退給企業賬戶還是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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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一般只能退回申請人的個人銀行卡賬戶,由稅務機關審批后直接退回個人銀行卡賬戶。 |